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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4日,江苏南京,建邺区城管大队的城管队员在街头执法巡查时,发现了烧烤摊摊主胡某不按规定,把烧烤摊压过八道线,这属于明显的占用公共道路违法经营行为,影响了市容市貌。
(资料图)
对此,一名协管上前对胡某的行为进行纠正,让胡某把炉子挪走。
可能是协管的说话语气和方式方法存在不当,胡某对此不但无动于衷,而且心生厌恶。
胡某告诉协管,自己是否占道经营,不能光看压没压线,这只是形式上的判断标准,更要从实质上来把握,只要没有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就不能算占道经营。
协管见胡某还一套一套的,就是听不进自己的话,索性就直接对胡某下最后通牒,告诉胡某必须马上把炉子给他挪到线里面去,要不然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胡某依旧无动于衷,一副不搭理的样子。
协管见状,就用呼叫机故意大声请求城管大队派员前来增援。胡某虽然表面无动于衷,心里面早就窝着火,见协管故意大声把请求增援的话说给自己听,胡某终于忍不住了。
他放下手中的活,再次和协管理论起来,眼看二人争执越来越激烈,一旁的两名城管也过来帮忙。胡某一对三占下风,就拿起挖炭的勺子直接开打。但胡某寡不敌众,就又拿起一个开水壶,对着三名城管的方向泼去。
两名城管躲得快,开水大部分都泼到了协管的背上,协管顿时痛的哇哇叫。众人赶紧拨打120叫救护车,将协管送医救治。大队增援人员到了之后,就将胡某给控制了,并强行把炉子挪到了线里面。尽管最终没有生命危险,但是经鉴定为二度烧伤。
对此,有的网友表示,胡某真的是太冲动了,直接用开水泼,这已经是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也有的网友表示,一个巴掌拍不响,城管队员的执法也存在问题,一个压线的问题至于大动干戈嘛!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本案中,城管属于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依法也属于妨害公务罪的主体。胡某拒不配合城管执法,并且采用暴力,致使一名协管严重烧伤,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二度烧伤分为轻度和深度两种,血管的烧伤严重程度,取决于皮肤被烧伤的面积和范围,以及烧伤的皮肤深度来判定。如果烧伤损害到皮肤的真皮层了,那么可判定为深度二度烧伤,通常来说是非常严重的。[page]
但是是否构成刑法上的“重伤”,需要经过专业的司法鉴定。当然,如果协管最终被鉴定为重伤,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择一重处,按照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本案中的各方当事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只是一般的人身侵权纠纷,因此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
胡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无疑存在主要的过错。但是本案中的其他几名城管,对这起纠纷是否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首先应当看是谁先动的手,毫无疑问是胡某先用勺子动的手。
其次看对纠纷的引发,城管是否存在语言上或者态度上的过激不当之处,如果存在的话,可以认定为有过错,那么也就可以适当减轻胡某一方的责任。
当然,协管作为编外辅助人员,如果即使不是合同工而是劳务派遣,也是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同时,由于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冲动是魔鬼,胡某千不该万不该如此冲动,不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得不偿失。
当然,城管也应当反思自己在此次实践中的执法方式方法,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做到了人性化,以更好地改进工作,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
大家对此事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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